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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呼和浩特市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呼和浩特市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协会(英文HUHHOT construction windows and doors industry associatiions 缩写:HCWDI)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呼和浩特市各类生产建筑门窗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协调各方关系,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呼和浩特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并接受他们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地址:呼市赛罕区利佰佳国际A座2406邮编01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门窗市场,协助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生产建筑门窗企业。

    (二)规范经营秩序,保护合理竞争,统一各类产品的价格标准、杜绝低价、劣质产品在市场的无序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三)推荐质高价廉优质、配件品牌产品,防止和杜绝劣质配件流入市场,进一步提高会员单位的产品质量水平。

    (四)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先进的工艺技术,引进先进生产企业和优质配件、先进售后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本行业的品牌水平。

    (五)组织本行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装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水平。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门窗企业的生产、安装、销售、检验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扩大会员单位,特别是诚信企业在市场的知名度。

    (七)组织全行业项目展示召开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典型企业,颁发牌匾及证书,不断提高会员单位诚信、敬业精神,反对伪劣、假冒不良行为。

    (八)听取会员单位的合理建议,研究改进安装、服务质量,制定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不断提高产品使用质量,使会员单位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九)协助会员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本行业的各种证照和手续,减轻会员负担。

    (十)协助解决会员单位突发事件,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十一)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会员单位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社会信誉、参与社会发展的各类活动,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

    (十二)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品和服务不到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或媒体公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备注册营业执照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四)自愿服务,出计献策,齐心协力,共同发展;

    (五)外省市本行业的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各种证照齐全也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动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主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会长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享宜;

    (五)通过会员费交纳标准及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2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呼和浩特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项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及理事;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的1/3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

    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各办事机构管理制度;

    (六)受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终止前,须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10日协会筹委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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