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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事速递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施工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社字2014828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呼城建委发201457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购准字(电子)201405721号”文件批准建设。使用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该项目的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施工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报名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可提出报名申请。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施工。

    2.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1778平方米(其中自治区疾控中心建筑面积15615平方米,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中心建筑面积7982.7平方米、自治区结核病防治中心建筑面积3288.1平方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建筑面积4892.2平方米);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最高建筑层数为地上七层;建筑高度37米;幕墙面积约2300平方米。

    3.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东郊,内蒙古第四医院院内西北部,机场高速北2公里,东侧紧邻101省道。

    4.本工程投资额:约360万元。

    5.招标范围:室外玻璃幕墙(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6.计划工期:2015920--20161231日,共计468日历天。

    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范围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8.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达到总承包人最终质量目标,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奖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5.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如使用临时建造师证,执行建办市〔20137号文件及内建建〔201424号文件。

    6.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均可报名。

    四、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2015811日至20158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北京时间,下同),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9号楼111102室)。

    3.报名资料:报名须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供3套下列证件的复印件(A4纸)。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或未装订成册将拒绝接收。迟到的报名资料将被拒绝,以提供资料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为准。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必须为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格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7)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格式见附件2);

    (9)关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承诺(格式见附件3)。

    注:报名经办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五、招标文件获取

    1.获取时间:另行通知。

    2.获取地点: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9号楼111102室)。

    3.招标文件出售:售价500/套,售后不退。

    4.图纸复印费:另行通知。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2.递交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104号)。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http://www.nmgztb.com)、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www.nmgztb.com.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9号)建设大厦A121218

    联 系 人:李帅、陈婷

    联系电话:0471-5183538/5183524

    电子邮箱:nmgdjj@sina.com

     

    代理机构: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1102

    联 系 人:王英、刘红娜

        联系电话:0471-6235889/6235886

        真:0471-6235886

    电子邮箱:upxz@163.com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3.关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承诺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811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拟派项目经理)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C}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C}{C}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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