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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6月1日起实施

    5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6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自治区法制办从2013年起就启动了重大行政决策课题的研究项目,并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不同层面的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和吸纳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多次进行修改。 《规定》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程序、决策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5个程序才能最终实施。《规定》中要求,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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